第XI部_关于_d0707e
法条原文
95F. 缴付订明费用 (1)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向保监局缴付以下各项订明费用,并须在该项费用的订明付款到期日或之前缴付 —— (a) 一经指定便须缴付的指定费; (b) 每隔一段订明的时期便须缴付的费用。 (2)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在保监局向其送达的书面通知指明的限期内,将采用指明表格的书面申报表,存交保监局,以使保监局能够确定该公司根据第(1)款须缴付的费用的款额。 (3)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第4级罚款;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 (4) 在本条中 —— 订明 (prescribed)指由根据第128条订立的规例订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