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d18fbf
法条原文
95M. 对股东控权人的认可 (1) 在以下情况下,保监局可应任何人(申请人)根据第95I(2)、95K(2)或95L(5)条提出的申请,认可申请人为该申请指明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 —— (由2023年第20号第79条修订) (a) 第95I(3)及(4)、95K(3)及(4)或95L(6)及(7)条(视属何情况而定)获遵守;及 (b) 保监局信纳,申请人是上述股东控权人的适当人选。 (由2023年第20号第79条修订) (2) 保监局如拟拒绝第(1)款所述的申请,则须向申请人送达初步书面通知,述明 —— (a) 保监局正在考虑拒绝该申请; (b) 保监局基于什么理由,而正在考虑如此行事;及 (c) 在该初步通知指明的限期内,申请人可 —— (i) 向保监局作出书面申述;及 (ii) (如申请人作此要求)向保监局为此而委任的人,作出口头申述。 (3) 如有人根据第(2)款作出申述,保监局须在拒绝有关申请前,考虑该等申述。 (4) 保监局就申请作出决定后,须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结果告知申请人。 (5) 如申请遭拒绝,有关通知须载有陈述,说明拒绝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