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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_关于_d317b1

法条原文

  1.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负责人的操守规定 (1)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 —— (a) 须设立和维持妥善管控及程序,以确使该公司,及获该公司委任的持牌业务代表(经纪),遵守第90条所列的操守规定; (b) 须尽其最大努力,确使获该公司委任的持牌业务代表(经纪),遵从根据(a)段设立的管控及程序; (c) 须确保其负责人在该公司内具有充分权限,以履行第(2)款所列的责任;及 (d) 须向其负责人提供充分资源及支持,以履行第(2)款所列的责任。 (2) 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负责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以确保该公司 —— (a) 有设立和维持妥善管控及程序,以确使该公司,及获该公司委任的持牌业务代表(经纪),遵守第90条所列的操守规定;及 (b) 尽其最大努力,确使获该公司委任的持牌业务代表(经纪),遵从根据(a)段设立的管控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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