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d695dd
法条原文
- 缴付罚款命令 (1) 根据第81条被命令缴付罚款的人,须在该命令生效后的30日之内,或在保监局根据第82(3)(e)条藉通知指明的较长期间之内,向保监局缴付该罚款。 (2) 原讼法庭可应保监局的申请,将根据第81条作出的缴付罚款命令,在原讼法庭登记。 (3) 上述命令一经登记,即须视为原讼法庭在其民事司法管辖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缴付款项的命令。 (4) 为根据第(2)款提出申请,保监局须将要求登记有关命令的书面通知,连同该命令的正本及复本,送交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5) 根据一项根据第81条作出的命令而向保监局缴付或由保监局追讨所得的罚款,须由保监局拨入政府一般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