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dd17d1
法条原文
95V. 反对委任 (1) 凡保监局已根据第95U条,认可委任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则本条就该项委任而适用。 (2) 就第(1)款而言,有关认可是在哪一种以下情况下给予的,无关重要 —— (a) 应根据第95S(2)条提出的申请而给予;或 (b) 凭借第95T(2)条而须视为给予。 (3) 保监局如觉得 —— (a) 上述的人并非或不再是上述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适当人选;或 (b) 上述的人或上述公司违反根据第95Z条对上述认可施加的条件, 则可藉向该人及该公司送达书面通知,反对有关委任。 (4) 第(3)款所指的通知(反对通知书),须载有陈述,说明反对的理由。 (5) 保监局在向某人及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送达反对通知书前,须向该人及该公司送达初步书面通知,述明 —— (a) 保监局正在考虑送达有关反对通知书; (b) 保监局基于什么理由,而正在考虑如此行事;及 (c) 在该初步通知指明的限期内,该人及该公司可共同或分别 —— (i) 向保监局作出书面申述;及 (ii) (如该人或公司作此要求)向保监局为此而委任的人,作出口头申述。 (6) 如有人或公司根据第(5)款作出申述,保监局须在送达反对通知书前,考虑该等申述。 (7) 凡保监局已向某人及某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送达反对通知书,保监局如觉得反对理由不再存在,则可藉向该人及该公司送达书面通知,撤销该反对通知书。 (8) 如保监局就某项委任送达反对通知书,则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在该通知书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终止该项委任。 (9)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违反第(8)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