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dd991f
法条原文
95H. 与控权公司维持安排 (1)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如有控权公司,便须与其控权公司维持保监局根据第(2)款指明的安排。 (2) 保监局可指明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前者)须与其任何控权公司(后者)维持的安排,而该等安排的目的,是确保前者可透过促致后者采取任何必需步骤,使前者能够遵守或遵从 —— (a) 本部; (b) 根据本部发出的通知,或根据本部施加的规定或要求;或 (c) 根据本部施加的条件。 (3) 保监局可 —— (a) 修订根据第(2)款指明的安排;或 (b) 撤销根据第(2)款作出的指明。 (4) 第(2)或(3)款所指的权力的唯一行使方式,是向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送达书面通知。 (5) 在根据第(2)或(3)(a)款指明或修订安排前,保监局须给予机会,让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作出书面或口头申述,述明为何不应指明或修订该项安排。 (6) 如有公司根据第(5)款作出申述,保监局须在指明或修订有关安排前,考虑该等申述。 (7) 如保监局根据第(2)或(3)(a)款指明或修订任何安排,则第(4)款所指的通知须载有陈述,说明指明或修订该项安排的理由。 (8) 根据第(2)或(3)款作出的指明、修订或撤销,于以下两个时间中的较迟者生效 —— (a) 第(4)款所指的通知送达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时; (b) 该通知指明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