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e7a1cd
法条原文
95ZZE. 有权进行查察 (1) 查察员可为查明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是否正在遵守或遵从、已经遵守或遵从,或相当可能有能力遵守或遵从 —— (a) 本部; (b) 根据本部发出的通知,或根据本部施加的规定或要求;或 (由2023年第20号第91条修订) (c) 根据本部施加的条件, 而行使第(2)及(3)款所指的权力。 (2) 查察员可在任何合理时间 —— (a) 进入任何符合下述说明的处所:该处所由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或其受监管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在与该集团的任何成员的业务相关的情况下使用; (b) 查阅和复制或复印该集团的任何成员的业务纪录,或以其他方式,记录该等纪录的细节;及 (c) 向该公司(或该公司的指明人士)作出 —— (i) 关于该集团的任何成员的业务纪录的查讯;或 (ii) 关于以下交易或活动的查讯:在该集团的任何成员经营业务的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或活动,或可能会影响该等业务的交易或活动。 (3) 在根据第(2)(b)或(c)款行使权力时,查察员可要求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或该公司的指明人士) —— (a) 提供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任何成员的业务纪录,让该查察员取览; (b) 于该项要求指明的时限内,以及在该项要求指明的地点,向该查察员交出该集团的任何成员的业务纪录;及 (c) 回答关于以下事项的问题 —— (i) 该集团的任何成员的业务纪录;或 (ii) 在该集团的任何成员经营业务的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或活动,或可能会影响该等业务的交易或活动。 (4) 根据第(3)款对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施加的要求,亦可包括要求该公司确保其受监管集团的另一成员作出该款(a)、(b)或(c)段所述的作为。 (5) 查察员除非有合理因由相信,不能够藉就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行使第(2)(c)或(3)款所指的权力,而取得所寻求的资料或纪录,否则不得就该公司的指明人士行使该权力。 (6) 保监局可为施行本条,以书面委任任何人或属任何类别人士的人为查察员。 (7) 保监局须将该局作出的委任的文本,提供予查察员。 (8) 查察员在根据第(3)款向某人施加要求时,如被要求出示保监局的委任的文本,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该人出示该委任的文本,以供查阅。 (9) 在本条中 —— 指明人士 (specified person)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而言,指查察员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符合以下说明的人:管有该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任何成员的业务纪录,或掌握关乎该纪录的资料; 业务纪录 (business record)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成员而言,指关乎以下事宜的纪录或文件 —— (a) 该成员经营的业务;或 (b) 在该成员经营业务的过程中进行的交易或活动,或可能会影响该等业务的交易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