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efd7a3
法条原文
95W. 如委任未经认可或遭反对,对担任有关人员的限制 (1) 凡任何人获委任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指明人员,而该项委任是违反第95S(1)条的,则该人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该指明人员。 (2) 凡任何人获委任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指明人员,而该项委任 —— (a) 属第95T(3)、(4)或(5)条所指者;或 (b) 遭保监局根据第95V(3)条反对, 则第(3)款适用。 (3) 第(2)款所述的人,不得在以下日期后,继续担任该款所述的指明人员 —— (a) 如属第(2)(a)款的情况——有关通知(其副本根据第95T(7)(b)条送达该人者)指明的日期;或 (b) 如属第(2)(b)款的情况——根据第95V(3)条送达该人的通知指明的日期。 (4) 任何人违反第(1)或(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2年;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 (5) 在本条中 —— 指明人员 (specified officer)指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