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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_关于_f26722

法条原文

95C. 保监局作出指定 (1) 在以下情况下,保监局可藉宪报公告,将某保险集团中的某保险控权公司,指定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 —— (a) 保监局按照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原则,获委任为该集团的集团监管者;及 (b) 保监局认为,如此指定该公司属适当。 (2) 在断定指定某保险集团中的某保险控权公司是否适当时,保监局可考虑任何下列事宜,并可考虑其他事宜 —— (a) 该集团的保险业务,是在或从多少个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经营; (b) 该集团的保险及其他业务的规模; (c) 任何由国际标准订立团体(包括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公布而保监局认为相关的准则。 (3) 在指定某保险控权公司前,保监局须向该公司送达初步书面通知,述明 —— (a) 保监局正在考虑指定该公司; (b) 保监局基于什么理由,而正在考虑如此行事;及 (c) 在该初步通知指明的限期内,该公司可 —— (i) 向保监局作出书面申述;及 (ii) (如该公司作此要求)向保监局为此而委任的人,作出口头申述。 (4) 如有公司根据第(3)款作出申述,保监局须在作出有关指定前,考虑该等申述。 (5) 保监局如决定指定某保险控权公司,则须藉书面通知,将该决定告知该公司。 (6) 指定 —— (a) 于第(1)款所指的公告指明的日期生效;及 (b) 有效至该项指定根据第95E(1)或(3)条撤回为止。 (7) 第(1)款所指的公告并非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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