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f301cf
法条原文
95Y. 适当人选的断定 (1) 在为施行第95M、95N、95U及95V条而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保监局须顾及以下事宜 —— (a) 该人的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 (b) 该人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并公正地行事; (c) 该人的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诚信; (d) 该人的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e) 以下人士或机构有否针对该人,采取任何纪律行动 —— (i) 金融管理专员; (ii) 证监会; (iii) 积金局;或 (iv) 任何其他主管当局或规管机构(不论该当局或机构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保监局认为该当局或机构所执行的职能,近似保监局的职能; (f) 如该人是某公司集团中的法人团体——保监局所管有的 —— (由2023年第20号第85条修订) (i) 关乎该集团中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任何资料;或 (ii) 关乎该人或第(i)节提述的法人团体的任何大股东或高级人员的任何资料, 不论该等资料是否由该人提供亦然; (由2023年第20号第85条修订) (g) 该人正经营或拟经营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及 (由2023年第20号第85条修订) (h) 如该人是法人团体——其内部管控及企业管治。 (由2023年第20号第85条增补) (2) 第(1)款委予保监局的责任,是保监局下述责任以外的另一项责任:该局于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有责任顾及该局认为攸关的任何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