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部_关于_f92203
法条原文
95ZF. 须委任核数师 (1)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 —— (a) 确保自指定当日起计的1个月内,有符合第(2)或(3)款的规定的人(合资格人士),获委任为其受监管集团的财务汇报成员的核数师(财务汇报成员核数师);及 (b) 在上述财务汇报成员核数师的职位出缺后,于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确保有合资格人士获委任担任该职位。 (2) 如有关财务汇报成员是香港公司,有关核数师须属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 (a) 没有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20AAZZR条,遭禁止受委任为公司核数师;及 (由2022年第66号法律公告修订) (b) 并无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93条丧失获委任为该成员的核数师的资格。 (3) 如有关财务汇报成员不是香港公司,有关核数师须属符合以下说明的人 —— (a) 可在该成员成立为法团、设立或组成所在地方合法地从事核数师执业;及 (b) 在不损害(a)段的原则下,具有保监局接受为可与第(2)款所述的人所持资格相比的资格。 (4) 在有关核数师根据第(1)款获委任的日期起计的1个月内,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向保监局送达书面通知,述明此事以及获委任者的姓名或名称及资格。 (5)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违反第(1)或(4)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第4级罚款;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