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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部_关于_fe31a7

法条原文

95K. 在不知情下成为未经认可股东控权人的人 (1) 在以下情况下,本条适用 —— (a) 某人违反第95I(1)或(1A)条而成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 (b) 该人当时不知道导致自己成为上述股东控权人的作为或情况,会具有该效果;及 (c) 该人其后察觉自己已成为上述股东控权人。 (2) 上述的人须在察觉自己已成为有关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后的14日内,按照第(3)款提出申请,要求保监局根据第95M条,认可该人为上述股东控权人。 (3) 第(2)款所指的申请须 —— (a) 以书面方式提出; (b) 采用指明表格; (c) 送达保监局;及 (d) 载有 —— (i) 该申请所关乎的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详情; (ii) 寻求获认可为该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申请人)的详情;及 (iii) 该指明表格指明的任何其他资料。 (4) 申请人须 —— (a) 缴付有关申请的订明费用;及 (b) 如保监局合理地要求某些资料,以使该局能够考虑该申请——向保监局提供该等资料。 (5) 任何人违反第(2)款,即属犯罪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如属持续罪行,则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 (由2023年第20号第77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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