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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I部_保_41ebb3

法条原文

  1. 设立审裁处 (1) 现设立一个审裁处,其中文名称为“保险事务上诉审裁处”,而其英文名称为“Insurance Appeals Tribunal”。 (2) 审裁处具有司法管辖权,按照本部及附表10 —— (a) 复核指明决定;及 (b) 聆听和裁定在复核中产生的问题或争议点,或在与复核相关的情况下产生的问题或争议点。 (3) 行政长官如认为适当,可为任何复核增设审裁处。 (4) 本条例的条文在经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于增设的审裁处,一如该等条文适用于审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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