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I部_保_7edfab
法条原文
- 上诉法庭的权力 (1) 上诉法庭可就针对审裁处的裁定的上诉 —— (a) 判上诉得直; (b) 驳回上诉; (c) 更改或推翻该裁定,及(如推翻该裁定)以上诉法庭认为适当的另一裁定,取代该裁定;或 (d) 将有关事宜连同上诉法庭认为适当的任何指示,发还审裁处或保监局处理。 (2) 如上诉法庭根据第(1)(c)款更改或取代某裁定(原有裁定),经更改的原有裁定或取代原有裁定的另一裁定 —— (a) 须属审裁处本有权就有关复核而作出的裁定; (b) 可较原有裁定严苛或宽松;及 (c) 可根据审裁处据以作出原有裁定的同一条文作出,亦可根据本条例的任何其他条文作出。 (3) 在本条所指的上诉中,上诉法庭可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关于支付讼费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