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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I部_保_8c214b

法条原文

  1. 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1) 在第(2)款的规限下,如复核的任何一方对就复核作出的裁定感到不满,该方可针对该裁定,就以下问题,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 (a) 法律问题; (b) 事实问题;或 (c) 法律兼事实问题。 (2) 除非上诉法庭已批予上诉许可,否则任何人不得根据第(1)款提出上诉。 (3) 有关许可 —— (a) 可就于有关裁定中出现的某特定争议点而批予;及 (b) 如上诉法庭认为,为确使上诉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经济原则的处置,而需要定出某条件——可在该条件的规限下批予。 (4) 上诉法庭须信纳有以下情况,方可批予有关许可 —— (a) 有关上诉有合理机会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于秉行公正的理由,该上诉因而应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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