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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I部_保_9eba4f

法条原文

  1. 申请暂缓执行审裁处的裁定 (1) 在审裁处就复核作出裁定后,该复核的任何一方,可随时向审裁处提出申请,要求暂缓执行该裁定。 (2) 审裁处可应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藉命令暂缓执行有关裁定,并可在讼费、缴存款项于审裁处或其他事宜方面,定出审裁处认为适当的条件,而该暂缓执行须受该等条件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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