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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I部_保_ca7fc2

法条原文

  1. 审裁处的裁定的通知 (1) 在完成复核后,审裁处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通知复核各方 —— (a) 其裁定及作出该裁定的理由;及 (b) 根据第106条就该复核作出的任何命令,以及作出该命令的理由。 (2) 审裁处如闭门进行聆讯或其部分,则可作出命令,禁止发表或披露 —— (a) 第(1)(a)款提述的裁定,或作出该裁定的理由,或该等裁定或理由的任何部分;或 (b) 第(1)(b)款提述的命令,或作出该命令的理由,或该等命令或理由的任何部分。 (3) 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审裁处根据第(2)款作出的命令,即属犯罪。 (4) 任何人犯第(3)款所订罪行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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