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I部_保_cba630 法条原文 审裁处命令的格式及证明 (1) 审裁处命令须以书面记录,并由审裁处主席签署。 (2)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任何文件如看来是如上述般签署的审裁处命令,须推定为妥为作出并签署的审裁处命令,而 —— (a) 无需提出关于作出该命令的证明; (b) 无需提出关于签署的证明;亦 (c) 无需证明签署该命令的人确是审裁处主席。 官方监管释义 实务合规案例 合规实操提示 我的经验 关联法条双向链接 同部核心关联条款 配套监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