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II部__02b8f6 法条原文 就罪行而进行法律程序的时限 就本条例所订罪行而进行的刑事法律程序,须于以下期间(以较早届满者为准)之内展开 —— (a) 自保监局发现或得悉该罪行当日的翌日起计的3年期间; (b) 自犯该罪行的翌日起计的6年期间。 官方监管释义 实务合规案例 合规实操提示 我的经验 关联法条双向链接 同部核心关联条款 配套监管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