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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II部__2ff140

法条原文

  1. 保监局可指明表格 (1) 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保监局可指明 —— (a) 根据本条例规定须采用指明表格的任何文件的表格;并 (b) 保监局认为合适的、为施行本条例而需有的其他文件的表格。 (2) 第(1)款所指的保监局权力,须受限于本条例内任何表格(不论是指明表格或其他表格)须符合的明订规定;但如按保监局的意见,保监局在某范围内就该表格而行使该权力,并不违反该规定,则在该范围内,该规定不得限制保监局就该表格而行使该权力。 (3) 为免生疑问,现宣布第(1)款所指的保监局权力,可藉以下方式行使 —— (a) 使该款所提述的任何文件的指明表格内,包括符合以下说明的法定声明 —— (i) 由填写该表格的人作出;且 (ii) 是关于尽该人所知及所信,该表格所载的详细资料,是否真实正确的; (b) 按保监局认为合适的方式,指明在该款中提述的文件的两种或多于两种表格,不论该等表格是作为互相替代之用,抑或是用于特别情况或特别个案的。 (4) 根据本条指明的表格 —— (a) 须按照该表格指明的指示及指令填写; (b) 须附有该表格指明的文件;及 (c) 如在填写后,须向保监局或任何其他人提交,则须按该表格指明的方式(如有的话)提交。 (5) 在本条中 —— 文件 (document)包括任何申请、通知、申报表及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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