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II部__3252de
法条原文
- 结束香港营业地点的通知 (1) 非香港保险人如停止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须在事前3个月(或保监局所容许的较短期间)之前,将此事以书面通知保监局。 (由2023年第20号第92条修订) (2) 任何获授权保险人没有遵守第(1)款,即属犯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如个人干犯此罪行,则可另处监禁2年;而 (b) 如有关罪行属持续罪行,就该款所订明的期间或根据该款而容许的较短期间(视属何情况而定)届满后仍未有发出通知的期间的每一日,可加处罚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