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II部__44d63c
法条原文
- 误导陈述等及虚假资料
(1) 任何人藉或企图藉 ——
(a) 该人明知是虚假、误导或有欺骗性的陈述、承诺或申述;
(b) 不诚实地隐瞒重要事实;或
(c) 罔顾后果而作出(不论是否不诚实)任何虚假、误导或有欺骗性的陈述、承诺或申述,
诱使另一人订立或要约订立任何保险合约,即属犯罪。
(2) 任何人 ——
(a) 促使或准许在第(3)款指明的文件内,加入该人明知在某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或
(b) 罔顾后果而促使或准许在第(3)款指明的文件内,加入在某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
即属犯罪。
(3) 为第(2)款而指明的文件是 ——
(a) 根据本条例任何条文而送达、提交或寄出的任何通知、报表、陈述或证明书;或
(b) 根据本条例任何条文而存交或提交的任何文件或文件副本、复本或文本。
(4) 任何人犯第(1)或(2)款所订罪行 ——
(a)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0及监禁2年;或
(b)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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