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II部__730f0c
法条原文
- 若干人士不得披露在查察、调查或纪律行动的过程中取得的资料
(1) 本条适用于 ——
(a) 被查察员或调查员根据第41B、41C、41D或41E条施加要求的人;
(b) 被查察员或调查员根据第64ZZF、64ZZG、64ZZH或64ZZI条施加要求的人; (由2020年第18号第15条修订)
(ba) 被查察员或调查员根据第95ZZE、95ZZF、95ZZG或95ZZH条施加要求的人;或 (由2020年第18号第15条增补)
(c) 获发第41Q(2)、82(2)或95ZZT(2)条所指的通知的人。 (由2020年第18号第15条修订)
(2) 凡第(1)(a)、(b)或(ba)款指明的人在被施加要求的过程中,或在遵从或看来是遵从该要求的过程中,取得任何资料,该人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该等资料,但在以下情况下除外 —— (由2020年第18号第15条修订)
(a) 保监局同意披露该等资料;或
(b) 第(4)款指明的任何条件获符合。
(3) 第(1)(c)款指明的人不得披露取自有关通知的资料,亦不得披露取自与保监局就该通知的标的事宜作出的通讯的资料,但在以下情况下除外 ——
(a) 保监局同意披露该等资料;或
(b) 第(4)款指明的任何条件获符合。
(4) 为第(2)(b)及(3)(b)款而指明的条件如下 ——
(a) 有关资料已在第53A条不禁止的情况下披露,或已为第53A条不禁止的目的而披露,并因此而可供公众取得;
(b) 披露有关资料的目的,是向大律师、律师或以专业身分或拟以专业身分行事的任何其他专业顾问(统称为顾问),在与根据本条例引起的任何事宜相关的情况下,征询意见,或是由顾问在该情况下提供意见;
(c) 有关人士属某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一方当事人,而有关资料是在与该程序相关的情况下披露的;
(d) 有关资料是为遵从法院命令、法律或根据法律作出的要求而披露的。
(5) 保监局如为施行第(2)(a)或(3)(a)款而给予同意,可就该同意施加该局认为适当的条件。
(6) 任何人违反第(2)或(3)款,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
(7) 在本条中 ——
查察员 (inspector) ——
(a) 就第(1)(a)款而言,具有第41A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b) 就第(1)(b)款而言,具有第64F条给予该词的涵义;及 (由2020年第18号第15条修订)
(c) 就第(1)(ba)款而言,具有第95A(1)条所给予的涵义; (由2020年第18号第15条增补)
调查员 (investigator) ——
(a) 就第(1)(a)款而言,具有第41A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b) 就第(1)(b)款而言,具有第64F条给予该词的涵义;及 (由2020年第18号第15条修订)
(c) 就第(1)(ba)款而言,具有第95A(1)条所给予的涵义。 (由2020年第18号第15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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