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II部__8088b3
法条原文
- 放宽某些规则
(由2023年第20号第94条修订)
(1) 保监局可在获授权保险人的书面要求下,以及在该局认为合适的期间内及条件下,就根据第129(1)(a)、(b)、(c)或(ca)条订立的任何规则对该保险人的适用而言,或就凭借第10(2)条订明的任何规定对该保险人的适用而言,全部或部分放宽该等规则或规定,但保监局如此行事的前提,是该局信纳如此行事 —— (由2023年第20号第94条修订)
(a) 不会有违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且
(b) 不会对保监局根据本条例执行其监管职能的能力,造成不良影响。
(2) 在任何上述放宽的有效期间,在本条例中提述根据本条例订立的规则之处,就有关保险人而言,须解释为提述该等经如此放宽的规则。
(3) 保监局如根据第(1)款,就某获授权保险人而放宽任何规则或规定,即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在宪报刊登公告,述明 —— (由2023年第20号第94条修订)
(a) 该保险人的名称;及
(b) 已根据第(1)款就该保险人放宽该规则或规定一事。
(由2023年第20号第94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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