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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III部__cf4105

法条原文

129A. 保监局可就特定目的业务订立规则 (1) 保监局可藉规则 —— (a) 禁止向或要约向不属规则所订明的类型的投资者的任何人,出售保险相连证券;及 (b) 禁止出售或要约出售款额未达规则所订明之数的保险相连证券。 (2) 根据本条订立的规则,可订明违反规则属罪行,可判处罚款或监禁(或罚款兼监禁)。 (3) 可根据第(2)款订明的最高罚则如下 —— (a) 就经循公诉程序定罪的罪行而言——罚款$200,000及监禁2年;及 (b) 就经循简易程序定罪的罪行而言——第6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4) 在本条中 —— 保险相连证券 (insurance-linked securities)指透过保险证券化发行的证券。 (由2020年第17号第20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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