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IV部 长期业务
21B.就长期业务备存独立帐目及维持独立基金 22.补充第21B条的条文 22A.非香港保险人可按照第21B(2)及(3)条,备存独立帐目及维持独立基金 22B.非香港保险人可选择按照第21B(8)及(9)条,备存独立帐目及维持独立基金 23.经营长期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的资产运用 24.原讼法庭对转让长期业务的认许 25.补充第24条的条文
第IVA部 就一般业务维持基金及在港资产
25AA.就一般业务备存独立帐目及维持独立基金 25AAB.补充第25AA条的条文 25AAC.非香港保险人可按照第25AA(2)条,备存独立帐目及维持独立基金 25AAD.非香港保险人可选择按照第25AA(6)条,备存独立帐目及维持独立基金 25AAE.经营一般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的资产运用 25A.就一般业务维持在港资产 25B.保监局所作出重新厘定负债的指示 25C.信用状或其他银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