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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部 保险中介人

第1分部 导言

64F.第X部的释义

第2分部 限制

64G.进行受规管活动所受的限制 64H.第64G条就于香港境外推广保险服务的适用 64I.每间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等的获授权保险人的数目受限制 64J.对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人员的限制 64K.对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人员的限制 64L.对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的限制 64M.对持牌业务代表(经纪)的限制 64N.透过非持牌保险中介人等的人订立的保险合约

第3分部 发牌

第1次分部 登记册及登记册的备存

64O.持牌保险中介人登记册 64P.向保监局具报详情改变的责任 64Q.向保监局具报委任的责任 64R.向保监局具报终止委任的责任 64S.更改业务系列的申请 64T.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有责任向保监局具报停止受规管活动

第2次分部 首次申请

64U.发牌——保险代理机构 64V.保险代理机构牌照的有效期 64W.发牌——个人保险代理 64X.个人保险代理牌照的有效期 64Y.发牌——业务代表(代理人) 64Z.业务代表(代理人)牌照的有效期 64ZA.发牌——保险经纪公司 64ZB.保险经纪公司牌照的有效期 64ZC.发牌——业务代表(经纪) 64ZD.业务代表(经纪)牌照的有效期 64ZE.就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给予的认可 64ZF.就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负责人给予的认可 64ZG.保监局可在发出牌照或给予认可时施加条件

第3次分部 基于非纪律问题而撤销及暂时吊销

64ZH.持牌保险代理机构不再得到获授权保险人委任 64ZI.持牌个人保险代理不再得到获授权保险人委任 64ZJ.撤销及暂时吊销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牌照 64ZK.撤销及暂时吊销持牌业务代表(经纪)牌照 64ZL.撤销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的认可 64ZM.撤销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负责人的认可 64ZN.没有负责人的持牌保险代理机构 64ZO.没有负责人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 64ZP.牌照在持牌人去世、解散等时撤销 64ZQ.应持牌保险中介人的要求,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 64ZR.根据本次分部暂时吊销的效力 64ZS.牌照被撤销或暂时吊销,不废止或影响协议等 64ZT.在牌照被撤销或暂时吊销后,须移交纪录 64ZU.在牌照被撤销或暂时吊销后,准许进行业务运作

第4次分部 续期

64ZV.牌照的续期 64ZW.在牌照续期时,修订、撤销或施加条件 64ZX.第64ZV条所指申请的相关牌照的有效期 64ZY.根据第64ZV条续期的牌照的有效期

第5次分部 补充条文

64ZZ.申请人须提供资料 64ZZA.适当人选的断定 64ZZB.拒绝申请或施加或修订条件︰程序要求 64ZZC.牌照的格式 64ZZD.向保监局具报合伙人、董事或控权人改变的责任 64ZZE.就牌照或认可申请提供虚假资料属罪行

第4分部 查察及调查

第1次分部 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查察及调查

64ZZF.有权进行查察 64ZZG.查察员可要求藉法定声明核实回答等 64ZZH.有权进行调查 64ZZI.调查员可要求藉法定声明核实解释等 64ZZJ.就认可机构行使的查察及调查权力 64ZZK.向原讼法庭申请对不遵从进行查讯 64ZZL.关于查察及调查的罪行 64ZZM.在法律程序中使用会导致入罪的证据 64ZZN.关于销毁纪录及文件的罪行 64ZZO.支付调查费用的命令

第2次分部 裁判官手令

64ZZP.进入处所等的裁判官手令 64ZZQ.根据第64ZZP条取走纪录及文件

第3次分部 杂项

64ZZR.对纪录或文件的声称留置权 64ZZS.交出在资讯系统内的资料等 64ZZT.查阅被检取的纪录或文件等

第5分部 杂项

65.(由2015年第12号第75条废除) 66.(由2015年第12号第75条废除) 67.(由2015年第12号第75条废除) 68.获授权保险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 68A.代理协议的有效性 69.(由2015年第12号第78条废除) 70.(由2015年第12号第78条废除) 71.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客户款项 72.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须委任核数师 73.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审计 74.保监局有权规定交出文件等 75.(由2015年第12号第83条废除) 76.保监局可提出将持牌保险中介人清盘或破产的呈请 77.(由2015年第12号第85条废除) 78.对获授权保险人等的豁免 79.保监局批予豁免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