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XIII部 杂项条文
第1分部 豁免承担法律责任
第2分部 其他罪行及关于罪行的补充条文
第1次分部 其他罪行
119.误导陈述等及虚假资料 120.限制使用某些与保险业务有关连的词语及表述 121.若干人士不得披露在查察、调查或纪律行动的过程中取得的资料 122.结束香港营业地点的通知
第2次分部 关于罪行的补充条文
123.第64G及120条的例外情况 124.法人团体及合伙人犯罪 125.就罪行而进行法律程序的时限 126.保监局进行检控
第3分部 文件送达
第4分部 规例及规则等
128.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规例 129.保监局可订立规则——一般条文 129A.保监局可就特定目的业务订立规则 130.放宽某些规则 131.规则可局限条例的效力 132.保监局须发表规则草拟本 133.关于保监局职能等的守则或指引 134.关于征费的命令及规例 135.减低征费 136.根据第13AE(14)、95A(4)及123(7)条刊登公告的程序规定 137.保监局可指明表格 138.修订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