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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附表11 [第2、13及139条及附表9] 关乎《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的保留条文及过渡性安排 (附表11由2015年第12号第98条增补) 第1部 导言 1. 附表11的释义 在本附表中—— 委员会 (IARB)指由保联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 保联 (HKFI)指香港保险业联会; 纪录 (record)指在有形媒介上注记、储存或以其他方式固定的资讯,亦指储存在电子或其他媒介的能够藉可理解形式还原的资讯; 个人资料 (personal data)具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2(1)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资讯 (information)包括资料、文字、影像、声音编码、电脑程式、软件及资料库; 实施日期 (commencement date) —— (a) 除就本附表第5、6、7及8部而言外,指《修订条例》第10条开始实施的日期*; (b) 就本附表第5、6、7及8部而言,指《修订条例》第74条开始实施的日期#; (编辑修订——2015年第3号编辑修订纪录) 认可经纪团体 (approved broker body)指根据《原有条例》第70条认可的保险经纪团体; 适用规则 (applicable rule)指符合以下说明的规则 —— (a) 本附表第123或124条所指的;及 (b) 根据本附表第125(1)条公布的。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17年6月26日。

生效日期:2019年9月23日。

第2部 保留条文 2. 关乎前监督的保留条文 (1) 在紧接实施日期前正由前监督进行的或正就前监督而进行的作为,可由保监局继续进行,或就保监局而继续进行。 (2) 在紧接实施日期前,如有法律程序待决,而前监督是该法律程序的一方,或该法律程序是由他人代前监督提起的,则—— (a) 保监局取代前监督,成为该法律程序的一方;而 (b) 该法律程序须在犹如保监局一直是该方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3) 如在紧接实施日期前,有针对前监督的上诉权利仍然存续,该权利可按照本条例针对保监局行使。 (4) 凡表格、格式、文件、文书或作为符合以下说明—— (a) 已由前监督发出、给予、订立或作出;或已由他人代前监督发出、给予、订立或作出;及 (b) 在紧接实施日期前是有效的,或是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生效的, 则该表格、格式、文件、文书或作为,在犹如它是由保监局或由他人代保监局发出、给予、订立或作出的情况下,具有效力,但此项规定,仅于在实施日期后延续该表格、格式、文件、文书或作为的效力所需的范围内适用。 (5) 由前监督根据《原有条例》执行职能的作为,或由他人代前监督根据《原有条例》执行职能的作为,如在紧接实施日期前是有效的,或是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生效,该作为在犹如该职能是由保监局根据本条例执行的情况下,具有效力,但此项规定,仅于在该日期后延续该作为的效力所需的范围内适用。 (6) 如在紧接实施日期前—— (a) 要求给予第(4)款提述的任何事情的某申请; (b) 执行第(5)款提述的职能的某要求;或 (c) 向前监督提出的性质相近的某申请或要求, 尚未获了结,则该申请或要求,须视为是向保监局提出的,并须据此了结。 (7) 如—— (a) 某项授权、同意、批准、认可或任何类别的其他许可,已根据《原有条例》就某获授权保险人授予或给予,或当作已根据《原有条例》就某获授权保险人授予或给予,并在紧接实施日期前是有效的,则该项授权、同意、批准、认可或许可;或 (b) 根据《原有条例》就某获授权保险人授予的豁免,或根据《原有条例》就某获授权保险人施加的、关于豁免的条件或对豁免的限制,在紧接实施日期前是有效的,则该项豁免、条件或限制, 在其余下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犹如《修订条例》不曾制定一样。 (8) 凡表格、格式、文件或文书(包括第(4)款提述的由前监督为执行其在《原有条例》之下的职能而发出、给予或订立者,或由他人代前监督为执行该等职能而发出、给予或订立者)符合以下说明—— (a) 经指明、订明、印制或复制以供在与《原有条例》相关的情况下使用的;及 (b) 在紧接实施日期前是有效的, 则该表格、格式、文件或文书尽管载有对前监督的提述,仍可如此使用,而该提述须解释为提述保监局。 第3部 前监督向保监局移交纪录 3. 前监督须将纪录移交保监局 (1) 凡有纪录由前监督保管,而保监局认为需要该等纪录,以根据本条例执行该局的职能,则前监督须在实施日期当日或之前,将该等纪录移交保监局。 (2) 就根据本条移交的纪录而言,在紧接该项移交前仍然存续的前监督的所有权利及义务,在该等纪录移交时,即转移予保监局。 (3) 保监局须确保设有妥善的程序及制度,防止任何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取览或使用根据本条移交的纪录。 (4)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就根据本条移交的任何个人资料而适用,犹如该等资料是由保监局接收,而非由前监督接收。 (5) 就根据本条移交的个人资料而言—— (a) 凡该等资料在收集时是为用于某目的,保监局须确保该等资料是为该目的而使用、披露和保留;及 (b) 如前监督违反或被指称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所指的任何规定,而在紧接移交该等资料的日期前,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本可为此事而对前监督行使该条例下的任何权力,则在该日期当日及之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可对保监局行使该项权力。 (6) 前监督根据本条将纪录移交保监局,并不构成—— (a) 违反前监督在紧接该项移交前所负有的保密责任;或 (b) 保监局或前监督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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