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1C_业界_9d9ffc
法条原文
附表1C [第4C条] 业界谘询委员会的组成及处事程序 (附表1C由2015年第12号第90条增补) 1. 业界谘询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a) 保监局主席; (b) 保监局行政总监; (c) 不超过两名保监局执行董事,由保监局委任;及 (d) 8至12名其他成员,由财政司司长在谘询保监局后委任。 2. 财政司司长在根据本附表第1(d)条委任某人为成员时,须已信纳该人属保监局认为对保险业、进行受规管活动及处理消费者事务方面,具有知识或经验者。 3. 业界谘询委员会须最少每3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以向保监局提供意见。 4. 业界谘询委员会的会议,可由以下人士召开—— (a) 保监局主席; (b) 保监局行政总监;或 (c) 任何3名业界谘询委员会其他成员。 5. 在业界谘询委员会的会议中—— (a) 保监局主席如有出席,则须担任会议主席;或 (b) 如保监局主席缺席,则须由出席会议的该委员会成员互选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6. 业界谘询委员会的会议的法定人数,是委员会成员人数的过半数。 7. 根据本附表第1(c)条委任的业界谘询委员会成员,在停任保监局执行董事时,即停任业界谘询委员会成员。 8. 业界谘询委员会成员—— (a) 如根据本附表第1(c)条委任,可随时藉向保监局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或 (b) 如根据本附表第1(d)条委任,可随时藉向财政司司长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 9. 财政司司长可藉书面通知,将任何根据本附表第1(d)条委任的业界谘询委员会成员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