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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_保险业务的类别

法条原文

附表1 [第2、3、8、21B、22、25A、51、64ZZC及138条] (由2015年第12号第89条代替。由2023年第20号第97条修订) 保险业务的类别 (格式变更——2017年第4号编辑修订纪录) 第1部 导言 1. 下列保险业务类别,是就施行本条例而言属有关的保险业务类别—— (a) 本附表第2部所指明的长期业务的类别; (b) 本附表第3部所指明的一般业务的类别; (c) 特定目的业务类别。 (由2020年第17号第21条代替) 2. 根据第8条所作的授权,在描述所关乎的类别或部分类别时,可藉提述本附表第4部所指明的适当组别以作描述。 3. 如任何获授权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人订立与执行任何保险合约,而该合约并合长期业务及性质属本附表第3部就类别1或2所指明的额外业务,则就该合约而言,该额外业务须视为长期业务而非一般业务。 3A. 在同一合约中,不得将本附表第2部类别G或H所指明性质的长期业务,与本附表所指明的任何其他性质的业务并合一起,除非该合约是由保监局根据第3B段藉在宪报刊登公告指明为本段不适用的合约,或属于公告内指明为本段不适用的类别或种类的合约,则不在此限。 (由1993年第59号第17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3AA. (a) 第3A段不适用于任何有关人寿的年金合约,而根据该合约,一笔整付保费须予缴付,以换取一笔自该合约的签立日期起立即须定期支付的年金。 (b) (a)节须当作已自《1993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1993年第59号)的生效日期起实施。(由1995年第75号第11条增补)


编辑附注: * “《1993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乃“Insurance Companies (Amendment) Ordinance 1993”之译名。 3B. 保监局可藉在宪报刊登公告指明第3A段所不适用的合约(包括任何类别或种类的合约)。 (由1993年第59号第17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3C. 在符合第3D段的规定下,凡在《1993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1993年第59号)的生效日期或之后订立与执行的任何合约可以既是本附表第2部类别I所指明性质的合约,亦是另一类别(或另外多个类别)的长期业务所指明性质的合约,则就本条例而言,该合约须视为只属类别I所指明性质的合约,而本条例条文亦据此而对其有效。 (由1993年第59号第17条增补)


编辑附注: * “《1993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乃“Insurance Companies (Amendment) Ordinance 1993”之译名。 3D. 当《1993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1993年第59号)第19条的有效期届满,第3C段立即对该段所提述的日期前订立与执行的合约有效,一如其对在该日期或之后订立与执行的合约有效一样。(由1993年第59号第17条增补)


编辑附注: * “《1993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乃“Insurance Companies (Amendment) Ordinance 1993”之译名。 3E. 在本附表第1及2部内,退休计划 (retirement scheme)指书面或口头、明订或隐含的计划,而根据该计划,以退休金、津贴、酬金或其他付款形式作出的利益是会在下述情况下向计划的成员(或就该等成员)提供的—— (a) 计划的成员因被终止服务(包括因无行为能力而被终止)、死亡或退休而停止被雇用(包括自我雇用); (b) 计划的成员根据服务合约停止服务;或 (c) 计划的成员停止为某一组织或合伙的成员, 但不包括任何由保监局根据第3F或3FB段藉在宪报刊登公告指明就本条例而言并非属退休计划的任何计划(包括任何类别或种类的计划)。 (由1993年第59号第17条增补。由1994年第398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3F. 在符合第3FB段的规定下,除《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所指的职业退休计划外,保监局可藉在宪报刊登公告,指明任何计划(包括任何类别或种类的计划)就本条例而言,并非属退休计划。 (由1993年第59号第17条增补。由1994年第398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3FA. 本附表第2部类别G或H所指明性质的长期业务中,就该长期业务类别所提述的合约而言,一方 (party)—— (a) 指—— (i) 根据第8条获授权或当作获授权经营该类别长期业务的公司; (ii) 劳合社;或 (iii) 根据第6条认可的承保人组织;及 (b) 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第3条实施当日或之后,包括除以下人士以外的任何其他人—— (i) 以信讬形式讬管供款(或保费),而根据该合约,该等供款(或保费)会成为其财产者;及 (ii) 并非(a)节所提述的人。 (由1994年第398号法律公告增补) 3FB. 凡—— (a)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所指的职业退休计划—— (i) 并非由信讬所管限;亦 (ii) 并非该条例所指保险安排的主题或由该条例所指保险安排所规管;而 (b) 该计划的管理人(该条例所指者)并非第3FA(a)段所提述的人, 则保监局可藉在宪报刊登公告,指明该计划(包括该计划任何类别或种类的计划)就本条例而言,并非属退休计划。 (由1994年第398号法律公告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3G. 现声明根据第3B、3F或3FB段发出的公告为附属法例。 (由1993年第59号第17条增补。由1994年第398号法律公告修订) 4. 在符合第5段的规定下,获授权经营任何类别的一般业务的任何保险人,在订立与执行任何保险合约承保该类别内的某种风险时(主要风险),可在该合约内包括一项条文,根据该项条文,该保险人附带承担一项不在该类别中的风险(附属风险)的法律责任。 5. 第4段只在以下情况适用—— (a) 承担附属风险的法律责任,包括在规定承担主要风险的法律责任的同一合约内;及 (b) 附属风险是与主要风险有关,并与承保主要风险的对象、状况、状态或人有关;及 (c) 附属风险不属于类别14或15所指的种类,而承保该类风险会构成一般业务。 6. 在类别6及12中,船只 (vessels)包括气垫船。 7. 《1994年保险公司条例(修订附表1)规例》*(1994年第398号法律公告)须当作已自《1993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1993年第59号)的生效日期起实施。 (由1995年第75号第11条增补)


编辑附注: * “《1994年保险公司条例(修订附表1)规例》”乃“Insurance Companies Ordinance (Amendment of First Schedule) Regulation 1994”之译名。 @ “《1993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乃“Insurance Companies (Amendment) Ordinance 1993”之译名。 第2部 长期业务的类别 类别 种类 业务性质 A 人寿及年金 订立与执行人寿保险合约,或支付人寿年金的合约,但两者均不包括以下类别C的合约。 B 婚姻及出生 订立与执行在结婚或婴儿出生时提供一笔款项,并且有效期超过1年的保险合约。 C 相连长期 订立与执行人寿保险合约,或支付人寿年金的合约,而合约所提供的利益是全部或部分参照任何种类的财产(不论是否在合约内指明)的价值或从其而得到的收入而厘定,或参照任何种类财产价值的波动情况或其指数的波动情况而厘定的(不论该等财产是否在合约内指明)。 D 永久健康 订立与执行以下合约︰提供指明利益以承保某些人因意外或某指明类别的意外或疾病或残疾而变为无行为能力的风险,并符合下述条件的合约—— (a) 合约述明有效期不少于5年,或有效期直至有关人士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或述明无时间限制;及 (b) 合约并无述明可由保险人终止,或合约述明只可在合约内所述的特别情况下才可如此终止。 E 联合养老保险 订立与执行联合养老保险。 F 资本赎回 订立与执行资本赎回合约。 G 退休计划管理第I 类 订立与执行符合以下情况的合约—— (a) 根据合约,供款(或保费)须支付予合约的一方,并成为该方的财产,以换取由该方提供直接或间接用于在一项退休计划下提供利益的资产;及 (b) 该合约订有保证资本或收益。 (由1993年第59号第17条增补) H 退休计划管理第II类 订立与执行符合以下情况的合约—— (a) 根据合约,供款(或保费)须支付予合约的一方,并成为该方的财产,以换取由该方提供直接或间接用于在一项退休计划下提供利益的资产;及 (b) 该合约并无订有保证资本或收益。 (由1993年第59号第17条增补) I 退休计划管理第III类 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直接或间接在退休计划下提供利益,但不包括—— (a) 根据第3(2)条被当作为保险合约的上述类别G或H的合约; (b) 以下类别1或2的合约。 (由1993年第59号第17条增补。由1994年第398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3部 一般业务的类别 类别 种类 业务性质 1 意外 订立与执行以下保险合约︰提供固定的金钱利益或弥偿性质的利益(或两者兼备),以承保受保人以下风险的合约—— (a) 因意外或某指明类别的意外而受伤,或 (b) 因意外或某指明类别的意外而死亡,或 (c) 因疾病或某指明类别的疾病而变为无行为能力, 包括有关工伤及职业病的合约,但不包括属于下述类别2或上述类别D的合约。 2 疾病 订立与执行以下保险合约︰提供固定的金钱利益或弥偿性质的利益(或两者兼备),以承保受保人因疾病或残疾而引致损失的风险的合约,但不包括属于上述类别D的合约。 3 陆上车辆 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承保在陆上使用的车辆(包括汽车但不包括铁路车辆)的损失或损坏。 4 铁路车辆 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承保铁路车辆的损失或损坏。 5 飞机 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承保飞机,或飞机的机械、用具、家具或设备。 6 船舶 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承保航行于海上或内水的船只或该等船只的机械、用具、家具或设备。 7 货运 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承保在运送途中(不论何种运输方式)的商品、行李及所有其他货品的损失或损坏。 8 火灾及自然力量 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承保因火灾、爆炸、风暴、除风暴以外的其他自然力量、核能、或地陷而造成的财产(上述类别3至7所指的财产除外)损失或损坏。 9 财产损坏 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承保因雹、霜或不属上述类别8所述的事项的任何事项(例如盗窃)造成的财产(上述类别3至7所指的财产除外)损失或损坏。 10 汽车方面的法律责任 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承保因在陆上使用汽车而出现的或与在陆上使用汽车有关的损坏,包括第三者风险及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在内。 11 飞机方面的法律责任 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承保因使用飞机而出现的或与使用飞机有关的损坏,包括第三者风险及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在内。 12 船舶方面的法律责任 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承保因在海上或内水使用船只而出现的或与在海上或内水使用船只有关的损坏,包括第三者风险及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在内。 13 一般法律责任 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承保受保人须对第三者负上法律责任的风险,但有关风险不属上述类别10、11或12所指的风险。 14 信贷 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承保受保人因其债务人无力偿债,或债务到期时债务人没有偿还(由于无力偿债而导致没有偿还除外)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15 担保 订立与执行—— (a) 保险合约,以承保受保人因须履行其所订立的保证合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b) 诚实保证、履约保证、遗产承办保证、保释保证或海关保证的合约或类似的保证合约。 16 杂项财务损失 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承保以下任何风险,即—— (a) 受保人因所经营的业务受阻,或所经营的业务规模缩减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b) 受保人因招致不可预见的开支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c) 不属于上述(a)或(b)段所指的风险,亦不属于一种符合以下情况的风险︰经营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承保该种风险的业务会构成经营其他类别的保险业务。 17 法律开支 订立与执行保险合约,以承保受保人因招致法律开支(包括诉讼费用)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4部 组别 编号 名称 组成 1 意外及健康 类别1及2。 2 汽车 类别1 (范围限于有关的风险是受保人因作为乘客而受伤或死亡的风险)以及类别3、7及10。 3 海运及运输 类别1 (限于上述范围)以及类别4、6、7及12。 4 航空 类别1 (限于上述范围)以及类别5、7及11。 5 火险及其他财产损坏 类别8及9。 6 法律责任 类别10、11、12及13。 7 信贷及担保 类别14及15。 8 一般 类别1至17 (包括类别1及17)。 9 长期 类别A至I (包括类别A及I)。(由1993年第59号第17条代替) 10 长期风险 类别A至F (包括A及F类别)及类别I。(由1993年第59号第17条增补) 11 退休计划 类别G及H。(由1993年第59号第17条增补) 第5部 过渡性条文 凡在紧接本条例生效日期*之前,任何保险人根据由本条例废除或修订的条例获授权经营以下列表第1栏所示的任何先前类别的业务,就本条例而言,关乎该保险人的适当相应业务,即为列表第2栏所示的相应业务。 列表 先前类别 相应业务 火险业务 组别5 人寿保险业务 组别9 海上保险业务 组别3 汽车保险业务 组别2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198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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