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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7_获授权_800714

法条原文

附表7

[第38B及138条]

(由2015年第12号第96条代替) 获授权保险人经理的权力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附表7由1992年第51号第17条增补) 1. 进行管有、收集及收取获授权保险人的财产,并为该目的而采取他认为合宜的法律程序的权力。 2. 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合约方式出售或处置获授权保险人的财产的权力。 3. 筹集或借入款项,并为此以获授权保险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的权力。 4. 委任律师或会计师或其他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士协助他执行其职能的权力。 5. 以获授权保险人的名义及代其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进行辩护的权力。 6. 将影响获授权保险人的任何问题提交仲裁的权力。 7. 就获授权保险人的业务及财产投保及维持保险的权力。

  1. 使用获授权保险人的印章的权力。
  2. 以获授权保险人的名义及代其作出所有作为及签立任何契据、收据或其他文件的权力。
  3. 以获授权保险人的名义及代其开立、承兑、开出及背书任何汇票或承付书的权力。
  4. 委任任何代理人进行任何业务的权力,该等业务是他自己不能进行或由代理人进行更为方便者,以及雇用及解雇雇员的权力。
  5. 作出为变现获授权保险人的财产所需作出的任何事情(包括进行工程)的权力。
  6. 作出执行其职能所需或所附带的付款的权力。
  7. 经营获授权保险人业务的权力。
  8. 批出获授权保险人财产的租契或租赁或接受其退回的权力,以及获取任何获授权保险人业务所需或任何利便获授权保险人业务的财产租契或租赁的权力。
  9. 代获授权保险人作任何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妥协的权力。
  10. 催缴获授权保险人未催缴股本的权力。

  11. 在获授权保险人的债务人破产、无力偿债、财物遭扣押或清盘时有要求顺序摊还或作出申索及接受摊还债款的权力,以及对为任何该类人士的债权人作出的信讬契据给予同意的权力。

  12. 为获授权保险人提出清盘呈请或就该呈请作辩护的权力。
  13. 提出或反对第45(1)条提述的申请的权力。
  14. 更改获授权保险人注册办事处地点的权力。
  15. 作出行使本附表指明权力的一切其他附带事情的权力。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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