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9_指明决定
法条原文
附表9
[第96及138条]
指明决定 (附表9由2015年第12号第98条增补) 第1部 就保险人作出的指明决定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项 决定的描述 条文 1AA. 反对某非香港保险人成为经迁册保险人 (由2025年第14号第141条增补) 第3BA(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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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8(2)或(3)或8A(2)条适用为由,拒绝给予经营保险业务的授权 第8(1)(b)(i)或8A(1)(b)(i)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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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给予经营保险业务的授权 第8(1)(b)(ii)或8A(1)(b)(ii)条
- 施加、修订或撤销关乎经营保险业务的授权的条件 第8(1)(a)、8A(1)(a)或12(1)条
3A. 更改凭借第10(2)条而订明的规定 (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增补) 第10(3)条 4. 拒绝认可委任个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人 第13A(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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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对委任个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人的认可 第13A(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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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认可委任某人为香港保险人或指定保险人的董事 第13AC(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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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对委任某人为香港保险人或指定保险人的董事的认可 第13AC(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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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认可委任个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管控要员 第13AE(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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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对委任个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管控要员的认可 第13AE(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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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修订或撤销关乎认可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人、董事、管控要员或股东控权人的委任的条件 第13AF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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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认可某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 第13B(2H)条
11A. 反对某人作为获授权保险人的小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增补) 第13BA(3)条
11B. 反对某人作为获授权保险人的大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增补) 第13BA(4)(a)条
11C. 反对某人作为获授权保险人的任何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增补) 第13BA(4)(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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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人或董事的委任 第14(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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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认可委任某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 第15AAAB(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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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对委任某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的认可 第15AABA(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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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修订或撤销关乎认可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的委任的条件 第15A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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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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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授权保险人订立或更改保险合约施加限制 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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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授权保险人施加有关投资的规定 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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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授权保险人施加有关维持在香港的资产的规定 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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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授权保险人施加关于资产保管的附加规定 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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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授权保险人收到的保费收入施加限制 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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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授权保险人施加规定 第35(1)条
23 就获授权保险人的事务、业务及财产发出指示 第3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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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或更改根据第27、28、29、30、31、32、32A、33、34或35(1)条施加的规定 第3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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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定由获授权保险人向顾问或经理支付的酬金及开支 第38E(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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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针对获授权保险人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 第41P(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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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认可委任某人为劳合社的获授权代表 第50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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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对委任某人为劳合社的获授权代表的认可 第50B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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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针对劳合社等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 第50G条
(由2020年第17号第23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修订) 第2部 就保险中介人作出的指明决定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项 决定的描述 条文 1. 拒绝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 第64U(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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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发出个人保险代理牌照 第64W(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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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发出业务代表(代理人)牌照 第64Y(2)条
- 拒绝发出保险经纪公司牌照 第64ZA(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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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发出业务代表(经纪)牌照 第64ZC(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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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认可个人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 第64ZE(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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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认可个人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负责人 第64ZF(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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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修订或撤销关乎根据第64U、64W、64Y、64ZA或64ZC条发出的牌照或关乎根据第64ZE或64ZF条给予的认可的条件 第64ZG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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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根据第64ZE条给予的许可 第64ZL(2)条
- 撤销根据第64ZF条给予的许可 第64ZM(2)条
- 拒绝将根据第64U、64W、64Y、64ZA或64ZC条发出的牌照续期 第64ZV(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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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根据第64U、64W、64Y、64ZA或64ZC条发出的牌照续期时,施加、修订或撤销相关条件 第64ZW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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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 第81(1)、(2)及(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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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暂时吊销或暂时撤销根据附表11第5部视为已发出或给予的牌照或认可 附表11第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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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修订或撤销关乎根据附表11第5部视为已发出或给予的牌照或认可的条件 附表11第1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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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附表11第112条所界定的指明人士施加纪律制裁 附表11第113(4)条
第3部 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作出的指明决定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项 决定的描述 条文 1. 将某实体纳入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成员 第95D(3)条
- 拒绝认可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股东控权人 第95M(4)条
- 反对某人作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 第95N(3)条 3A. 反对某人作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大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增补) 第95N(3B)(a)条 3B. 反对某人作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任何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增补) 第95N(3B)(b)条
- 拒绝认可委任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 第95U(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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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委任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 第95V(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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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加、修订或撤销关乎认可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股东控权人,或认可委任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的条件 第95Z条
- 更改适用于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订明集团资本规定 第95ZI(2)条
- 拒绝批准重大收购 第95ZK(4)条
- 拒绝认可评估架构 第95ZM(4)条
- 施加关于限制资产转让的规定 第95ZQ条
- 施加就其受监管集团采取行动的规定 第95ZR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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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或撤销根据第95ZQ或95ZR条施加的规定 第95ZS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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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事务、业务及财产须交由监管经理管理的指示 第95ZT条
- 厘定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支付予监管经理的酬金及开支 第95ZW(1)条
- 行使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 第95ZZS条 (第3部由2020年第18号第22条增补;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