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7
附表7
[第38B及138条]
(由2015年第12号第96条代替) 获授权保险人经理的权力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附表7由1992年第51号第17条增补) 1. 进行管有、收集及收取获授权保险人的财产,并为该目的而采取他认为合宜的法律程序的权力。 2. 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合约方式出售或处置获授权保险人的财产的权力。 3. 筹集或借入款项,并为此以获授权保险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的权力。 4. 委任律师或会计师或其他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士协助他执行其职能的权力。 5. 以获授权保险人的名义及代其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进行辩护的权力。 6. 将影响获授权保险人的任何问题提交仲裁的权力。 7. 就获授权保险人的业务及财产投保及维持保险的权力。
- 使用获授权保险人的印章的权力。
- 以获授权保险人的名义及代其作出所有作为及签立任何契据、收据或其他文件的权力。
- 以获授权保险人的名义及代其开立、承兑、开出及背书任何汇票或承付书的权力。
- 委任任何代理人进行任何业务的权力,该等业务是他自己不能进行或由代理人进行更为方便者,以及雇用及解雇雇员的权力。
- 作出为变现获授权保险人的财产所需作出的任何事情(包括进行工程)的权力。
- 作出执行其职能所需或所附带的付款的权力。
- 经营获授权保险人业务的权力。
- 批出获授权保险人财产的租契或租赁或接受其退回的权力,以及获取任何获授权保险人业务所需或任何利便获授权保险人业务的财产租契或租赁的权力。
- 代获授权保险人作任何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妥协的权力。
-
催缴获授权保险人未催缴股本的权力。
-
在获授权保险人的债务人破产、无力偿债、财物遭扣押或清盘时有要求顺序摊还或作出申索及接受摊还债款的权力,以及对为任何该类人士的债权人作出的信讬契据给予同意的权力。
- 为获授权保险人提出清盘呈请或就该呈请作辩护的权力。
- 提出或反对第45(1)条提述的申请的权力。
- 更改获授权保险人注册办事处地点的权力。
- 作出行使本附表指明权力的一切其他附带事情的权力。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附表7A
[第95ZV及138条]
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监管经理的权力 (附表7A由2020年第18号第21条增补)
1. 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任何成员,行使控制权或运用影响力的权力。
2. 强制执行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安排的权力 ——
(a) 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前者)与其控权公司(后者)维持的;及
(b) 使前者能够(透过促致后者采取任何必需步骤)遵守第XIA部,或遵从根据第XIA部发出的通知,或遵从根据第XIA部施加的规定或要求,或遵从根据第XIA部施加的条件。
3. 取得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财产的管有权,以及收集和收取该等财产,并为该等目的而采取监管经理认为合宜的法律程序的权力。
4. 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合约方式出售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财产的权力,以及以该方式对该等财产作其他形式处置的权力。
5. 筹集或借入款项并为该等款项以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财产作为抵押的权力。
6. 委任律师或会计师或其他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士协助监管经理执行其职能的权力。
7. 以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名义并代表该公司提起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或作抗辩的权力。
8. 将影响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任何问题提交仲裁的权力。
9. 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业务及财产投保和维持保险的权力。
10. 使用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印章的权力。
11. 以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名义并代表该公司作出所有作为及签立任何契据、收据或其他文件的权力。
12. 以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名义并代表该公司开立、承兑、开出和背书任何汇票或承付书的权力。
13. 委任代理人进行任何业务(监管经理不能进行或由代理人进行更为方便者)的权力,以及雇用和解雇雇员的权力。
14. 作出为变现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财产而需要作出的所有事情(包括进行工程)的权力。
15. 作出执行监管经理的职能所需要或所附带的付款的权力。
16. 经营指定保险控权公司业务的权力。
17. 批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财产的租契或租赁或接受其退回的权力,以及获取任何指定保险控权公司业务所需或利便该业务的财产的租契或租赁的权力。
18. 代表指定保险控权公司作任何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妥协的权力。
19. 催缴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未催缴股本的权力。
20. 在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债务人破产、无力偿债、财物遭扣押或清盘时要求顺序摊还或作出申索及接受摊还债款的权力,以及对为任何该类人士的债权人作出的信讬契据给予同意的权力。
21. 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提出清盘呈请或就该呈请作抗辩的权力。
22. 提出或反对第95ZZC条提述的申请的权力。
23. 更改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点的权力。
24. 作出行使本附表所指明的权力的一切其他附带事情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