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9

附表9

[第96及138条]

指明决定 (附表9由2015年第12号第98条增补) 第1部 就保险人作出的指明决定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项 决定的描述 条文 1AA. 反对某非香港保险人成为经迁册保险人 (由2025年第14号第141条增补) 第3BA(6)条

  1. 以第8(2)或(3)或8A(2)条适用为由,拒绝给予经营保险业务的授权 第8(1)(b)(i)或8A(1)(b)(i)条

  2. 拒绝给予经营保险业务的授权 第8(1)(b)(ii)或8A(1)(b)(ii)条

  3. 施加、修订或撤销关乎经营保险业务的授权的条件 第8(1)(a)、8A(1)(a)或12(1)条

3A. 更改凭借第10(2)条而订明的规定 (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增补) 第10(3)条 4. 拒绝认可委任个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人 第13A(5)条

  1. 撤销对委任个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人的认可 第13A(7)条

  2. 拒绝认可委任某人为香港保险人或指定保险人的董事 第13AC(5)条

  3. 撤销对委任某人为香港保险人或指定保险人的董事的认可 第13AC(7)条

  4. 拒绝认可委任个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管控要员 第13AE(5)条

  5. 撤销对委任个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管控要员的认可 第13AE(7)条

  6. 施加、修订或撤销关乎认可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人、董事、管控要员或股东控权人的委任的条件 第13AF条

  7. 拒绝认可某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小股东控权人或大股东控权人 第13B(2H)条

11A. 反对某人作为获授权保险人的小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增补) 第13BA(3)条

11B. 反对某人作为获授权保险人的大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增补) 第13BA(4)(a)条

11C. 反对某人作为获授权保险人的任何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增补) 第13BA(4)(b)条

  1. 反对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人或董事的委任 第14(4)条

  2. 拒绝认可委任某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 第15AAAB(4)条

  3. 撤销对委任某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的认可 第15AABA(1)条

  4. 施加、修订或撤销关乎认可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的委任的条件 第15AA条

  5. (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废除)

  6. 对获授权保险人订立或更改保险合约施加限制 第27条

  7. 对获授权保险人施加有关投资的规定 第28条

  8. 对获授权保险人施加有关维持在香港的资产的规定 第29条

  9. 对获授权保险人施加关于资产保管的附加规定 第30条

  10. 对获授权保险人收到的保费收入施加限制 第31条

  11. 对获授权保险人施加规定 第35(1)条

23 就获授权保险人的事务、业务及财产发出指示 第35(2)条

  1. 撤销或更改根据第27、28、29、30、31、32、32A、33、34或35(1)条施加的规定 第38(1)条

  2. 厘定由获授权保险人向顾问或经理支付的酬金及开支 第38E(5)条

  3. 行使针对获授权保险人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 第41P(1)条

  4. 拒绝认可委任某人为劳合社的获授权代表 第50B条

  5. 撤销对委任某人为劳合社的获授权代表的认可 第50B条

  6. 行使针对劳合社等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 第50G条

(由2020年第17号第23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修订) 第2部 就保险中介人作出的指明决定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项 决定的描述 条文 1. 拒绝发出保险代理机构牌照 第64U(4)条

  1. 拒绝发出个人保险代理牌照 第64W(2)条

  2. 拒绝发出业务代表(代理人)牌照 第64Y(2)条

  3. 拒绝发出保险经纪公司牌照 第64ZA(3)条
  4. 拒绝发出业务代表(经纪)牌照 第64ZC(2)条

  5. 拒绝认可个人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的负责人 第64ZE(3)条

  6. 拒绝认可个人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负责人 第64ZF(3)条

  7. 施加、修订或撤销关乎根据第64U、64W、64Y、64ZA或64ZC条发出的牌照或关乎根据第64ZE或64ZF条给予的认可的条件 第64ZG条

  8. 撤销根据第64ZE条给予的许可 第64ZL(2)条

  9. 撤销根据第64ZF条给予的许可 第64ZM(2)条
  10. 拒绝将根据第64U、64W、64Y、64ZA或64ZC条发出的牌照续期 第64ZV(4)条
  11. 在将根据第64U、64W、64Y、64ZA或64ZC条发出的牌照续期时,施加、修订或撤销相关条件 第64ZW条

  12. 行使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 第81(1)、(2)及(3)条

  13. 撤销、暂时吊销或暂时撤销根据附表11第5部视为已发出或给予的牌照或认可 附表11第110条

  14. 施加、修订或撤销关乎根据附表11第5部视为已发出或给予的牌照或认可的条件 附表11第111条

  15. 对附表11第112条所界定的指明人士施加纪律制裁 附表11第113(4)条

第3部 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作出的指明决定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项 决定的描述 条文 1. 将某实体纳入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成员 第95D(3)条

  1. 拒绝认可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股东控权人 第95M(4)条
  2. 反对某人作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小股东控权人 第95N(3)条 3A. 反对某人作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大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增补) 第95N(3B)(a)条 3B. 反对某人作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任何股东控权人 (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增补) 第95N(3B)(b)条
  3. 拒绝认可委任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 第95U(2)条
  4. 反对委任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 第95V(3)条

  5. 施加、修订或撤销关乎认可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股东控权人,或认可委任某人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行政总裁、董事或管控要员的条件 第95Z条

  6. 更改适用于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受监管集团的订明集团资本规定 第95ZI(2)条
  7. 拒绝批准重大收购 第95ZK(4)条
  8. 拒绝认可评估架构 第95ZM(4)条
  9. 施加关于限制资产转让的规定 第95ZQ条
  10. 施加就其受监管集团采取行动的规定 第95ZR条
  11. 更改或撤销根据第95ZQ或95ZR条施加的规定 第95ZS条

  12. 发出指定保险控权公司的事务、业务及财产须交由监管经理管理的指示 第95ZT条

  13. 厘定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须支付予监管经理的酬金及开支 第95ZW(1)条
  14. 行使就指定保险控权公司采取纪律行动的权力 第95ZZS条 (第3部由2020年第18号第22条增补;由2023年第20号第100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