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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规定的涵义 (1) 就某适用公司而言,以下为资本规定 —— (a) 凭借第(2)款订明并适用于该公司的规定;或 (b) 如上述规定根据第(3)款就该公司被更改,或根据第130(1)条就该公司获放宽——经如此更改或放宽的规定。 (2) 保监局可藉根据第129条订立的规则 —— (a) 订明关于某适用公司的资本的规定,包括关乎以下事宜的规定 —— (i) 鉴于该公司的有关连风险,该公司须维持的最低资本额; (ii) 什么种类和数额的该公司的资本资源,可纳入计算是否符合上述资本额; (b) 订定如何厘定须维持的资本额,包括如何以保监局批准的替代方法厘定;及 (c) 为施行本条例而订明(或订定如何厘定)订明资本额及最低资本额。 (3) 如凭借第(2)款订明的某项规定,适用于某适用公司,而保监局有合理理由信纳,更改该项规定,使之与该公司的有关连风险相称,属谨慎之举,则保监局可藉向该公司送达书面通知,更改该项规定。 (由2023年第20号第10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