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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要求复核指明决定的申请 (1) 当事人可在将指明决定告知该人的通知送达后的21日期间内,以书面通知审裁处,向审裁处申请复核该决定。 (2) 复核申请须 —— (a) 以书面提出;及 (b) 说明该申请所据的理由。 (3) 在接获复核申请后,审裁处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一份该申请的复本送交保监局。 (4) 凡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审裁处可藉命令,延长根据第(1)款提出复核申请的时限。 (5) 审裁处须 —— (a) 信纳有良好因由批准延长申请时限;及 (b) 在当事人及保监局均已获得合理机会陈词之后, 方可批准延长该时限。 (6) 上述命令一经作出,提出有关复核申请的时限,即据此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