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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导致入罪的证据:为复核的目的而提供的该等证据的使用 (1) 凡任何人按照第102(1)(c)、(e)、(f)或(k)条所指的审裁处要求或命令,给予或提供任何证据、答案或资料,本条适用于该等证据、答案或资料。 (2) 即使本条例有任何规定,在第(3)款的规限下,有关人士给予或提供的证据、答案或资料,以及审裁处的有关要求或命令,均不得在法院的刑事法律程序中,获接纳为针对该人的证据。 (3) 如有关人士就有关证据、答案或资料而被控犯第102(3)(a)条或《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V部所订罪行,或被控犯作假证供罪,则第(2)款不适用于该等检控的刑事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