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上诉不令审裁处的裁定暂缓执行 (1) 在不损害第111条的原则下,根据第112条针对审裁处的裁定提出上诉,本身并不具有暂缓执行该裁定的效力。 (2) 如有上诉根据第112条针对审裁处的裁定提出,上诉法庭可应有关复核的任何一方向它提出的申请,命令暂缓执行该裁定。 (3) 在根据第(2)款作出命令时,上诉法庭可施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包括关于讼费及缴存款项于审裁处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