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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明决定的生效时间 (1)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凡有指明决定作出 —— (a) 如当事人在第100条指明的21日限期届满前,以书面通知保监局该人不会就该决定提出复核申请,则该决定在该人如此通知保监局时生效; (b) 如该人在第100条指明的21日限期内,没有就该决定提出复核申请,则该决定在该限期届满时生效;或 (c) 如该人在第100条指明的21日限期内,就该决定提出复核申请,而 —— (i) 审裁处确认该决定,则该决定在获确认时生效; (ii) 审裁处更改该决定,或以另一决定取代之,则该决定在被更改或取代时,按该项更改或取代的条款而生效;或 (iii) 该人撤回该申请,则该决定在该申请撤回时生效。 (2) 即使有第(1)款的规定,保监局如认为为维护公众利益,就某指明决定如此行事属适当的话,可在关乎该决定的通知中,指明如非因本条则该决定本会生效的时间以外的另一时间,作为该决定生效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