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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订立规则的权力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可订立规则 —— (a) 就根据第106条判给讼费,作出规定; (b) 就关于根据第109条在原讼法庭登记审裁处命令的事宜,作出规定; (c) 规管根据第112条提出的上诉的聆讯程序; (d) 规定缴付在规则中就关乎复核申请的事宜而指明的费用; (e) 就本部或附表10没有作出规定的、关乎复核申请的程序事宜或其他事宜,作出规定; (f) 就为本部或附表10的目的而发出或送达任何文件(不论如何称述),作出规定;及 (g) 订明本部规定须由或可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订立规则而订明的事宜。
第XIII部 杂项条文 (第XIII部由2015年第12号第88条增补) 第1分部 —— 豁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