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1. 豁免承担法律责任 (1) 凡某人在执行或其本意是执行本条例之下的职能时,真诚作出或没有作出任何作为,该人无须为此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2) 第(1)款不适用于 —— (a) 根据第5E、72或95ZF条委任的核数师;及 (由2020年第18号第14条修订) (b) 根据第15条委任的核数师或精算师。 第2分部 —— 其他罪行及关于罪行的补充条文 第1次分部 —— 其他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