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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限制使用某些与保险业务有关连的词语及表述 (1) 除第123条另有规定外,以某描述或名称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任何业务的人,如无保监局就一般情况、任何特定个案或属任何特定类别的个案而给予的书面同意,不得在该描述或名称中,使用以下任何字词 —— (a) 英文“insurance”或“assurance”一词,或该词的英文衍生词,或该词或其衍生词的任何语文的译文; (b) “保险”一词,或“保”字及紧接其后的“险”字; (c) 以“i”、“n”、“s”、“u”、“r”、“a”、“n”、“c”、“e”此次序排列的该等字母; (d) 以“a”、“s”、“s”、“u”、“r”、“a”、“n”、“c”、“e”此次序排列的该等字母。 (2) 第(1)款不适用于 —— (a) 获授权保险人; (b) 获认可的承保人组织; (c) 持牌保险中介人; (d) 第78(3)条适用的人; (e) 主要由持牌保险中介人或其雇员组成的组织(为保障或促进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组成者);及 (f) 保险人组织或保险人雇员组织(为保障或促进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组成者)。 (3) 任何并非获授权保险人的人,如无保监局就一般情况、任何特定个案或属任何特定类别的个案而给予的书面同意,不得在任何单据上款、信纸、通告或广告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 —— (a) 表述该人是获授权保险人;或 (b) 表述该人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4) 任何人违反第(1)或(3)款,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个人干犯此罪行,则可另处监禁2年。 (5) 在第(1)款中 —— 描述 (description)包括任何符合下述说明的陈述:该陈述可解释为某人(不论如何称述)是某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代理机构或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附属公司、控权公司或控权公司的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