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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4G及120条的例外情况
(1) 第64G或120条不禁止 ——
(a) 大律师 ——
(i) 提供受规管意见,前提是提供该意见完全是附带于该大律师以大律师身分执业的;或
(ii) 显示自己如此提供受规管意见;
(b) 律师 ——
(i) 提供受规管意见,前提是提供该意见完全是附带于该律师在《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所指的香港律师行或外地律师行以律师身分执业的;或
(ii) 显示自己如此提供受规管意见;
(c) 会计师 ——
(i) 提供受规管意见,前提是提供该意见完全是附带于该会计师在《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2(1)条所界定的执业单位以会计师身分执业的;或 (由2022年第66号法律公告修订)
(ii) 显示自己如此提供受规管意见;
(d) 根据《受讬人条例》(第29章)第VIII部注册的信讬公司 ——
(i) 提供受规管意见,前提是提供该意见完全是附带于该公司履行它作为该信讬公司的职责的;或
(ii) 显示自己如此提供受规管意见;
(e) 精算师 ——
(i) 提供受规管意见,前提是提供该意见完全是附带于该精算师以精算师身分执业的;或
(ii) 显示自己如此提供受规管意见;
(f) 任何人透过以下途径提供受规管意见 ——
(i) 普遍地提供予公众阅览的报章、杂志、书籍或其他刊物(只按订阅而提供者除外);
(ii) 供公众接收(不论是否付费接收)的电视广播或无线电广播;或
(iii) 向公众发送电子通讯;
(g) 任何人 ——
(i) 在经营以下业务的过程中,提供受规管意见 ——
(A) 代获授权保险人、保单持有人或保险申索人评定损失;或
(B) 代获授权保险人了结申索;或
(ii) 显示自己如此提供受规管意见;或
(h) 任何公司 ——
(i) 向指明公司提供受规管意见;或
(ii) 显示自己如此提供受规管意见。
(2) 凡任何代获授权保险人或持牌保险中介人行事的人,进行受规管活动,而进行该活动只涉及为该保险人或中介人履行文书或行政职责,则第64G或120条不禁止该人进行该活动。
(3) 第64G或120条不禁止以下任何获授权保险人的雇员在其受雇工作的过程中,进行受规管活动 ——
(a) 只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再保险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
(b) 属专属自保保险人的获授权保险人。
(4) 在不局限第(3)款的原则下,第64G或120条不禁止任何获授权保险人的雇员在下述前提下进行受规管活动:进行该活动,只涉及在其受雇工作的过程中,为该保险人履行以下任何职责 ——
(a) 评估该保险人根据保险合约所接受的风险;
(b) 决定该保险人所发出的保险合约的条款及条件;
(c) 处理根据该保险人发出的保险合约而提出的申索。
(5) 在第(1)款中 ——
指明公司 (specified company)就某公司而言,指 ——
(a) 该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b) 持有该公司的所有已发行股本的另一公司;或
(c) (b)段所述的另一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精算师 (actuary)指持有《保险业(精算师资格)规例》(第41章,附属法例A)附表或根据第133条刊登和公布的指引所指明的资格的人。 (由2020年第17号第30条修订)
(6) 就本条而言,如某公司的成员只有 ——
(a) 另一公司;
(b) 另一公司的代名人;
(c) 另一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或
(d) 该全资附属公司的代名人,
则该公司即属该另一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7) 财政司司长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