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5

  1. 就罪行而进行法律程序的时限 就本条例所订罪行而进行的刑事法律程序,须于以下期间(以较早届满者为准)之内展开 —— (a) 自保监局发现或得悉该罪行当日的翌日起计的3年期间; (b) 自犯该罪行的翌日起计的6年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