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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保监局职能等的守则或指引 (1) 保监局可在宪报刊登该局认为适当的守则或指引,并以该局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公布该等守则或指引,就以下事宜给予指引 —— (a) 关乎保监局在本条例下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事宜;或 (b) 本条例任何条文的施行。 (2) 为免生疑问,保监局根据本条刊登和公布守则或指引的权力,是增补而非减损保监局根据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的条文刊登和公布守则或指引的任何其他权力。 (3) 保监局可不时修订已刊登和公布的守则或指引的全部或部分。 (4) 凡任何人没有遵从守则或指引所列的条文,此事本身不会令该人可在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起诉。 (5) 然而,在根据本条例于法院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 —— (a) 有关守则或指引,可获接纳为证据;而 (b) 如法院觉得,该守则或指引的任何条文,攸关该法律程序中产生的任何问题,则法院在裁断该问题时,须考虑任何遵从或不遵从该条文的情况。 (6) 根据本条刊登和公布的守则或指引 —— (a) 可一般地适用或适用于特别情况,并可只于指明情况下适用;及 (b) 可就不同情况订定不同条文,亦可就不同个案或不同类别的个案订定条文。 (7) 根据本条刊登和公布的守则或指引,并非附属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