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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减低征费 (1) 如在保监局某财政年度中,第(2)款所列的规定获符合,则保监局须以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减低征费率或款额为出发点,谘询财政司司长。 (2) 有关规定是 —— (a) 保监局的储备金在扣除折旧及所有准备金后,为数超逾有关财政年度预算营运开支的两倍;及 (b) 保监局无未清偿债项。 (3) 保监局可在根据第(1)款谘询财政司司长后,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建议,减低征费率或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