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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第13AE(14)、95A(4)及123(7)条刊登公告的程序规定 (由2020年第18号第18条修订) (1) 财政司司长如拟根据第13AE(14)、95A(4)或123(7)条刊登公告,须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发表拟刊登的公告的草拟本,以邀请公众就该拟刊登的公告作出申述。 (由2020年第18号第18条修订) (2) 财政司司长如在根据第(1)款就某公告发表草拟本后,刊登该公告,须遵守第(3)及(4)款的规定。 (3) 财政司司长须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发表报告,以概括字句列出 —— (a) 就草拟本作出的申述;及 (b) 财政司司长对该等申述的回应。 (4) 财政司司长如认为,所刊登的公告与草拟本有显著差异,则须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发表该等差异的细节。 (5) 如财政司司长在有关个案的情况下认为 —— (a) 第(1)及(2)款适用,是不适当或无需要的;或 (b) 为遵守第(1)及(2)款而涉及的任何延搁,并不符合 —— (i) 保单持有人或潜在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或 (ii) 公众利益, 则第(1)及(2)款不适用。 (6) 财政司司长可指示保监局代财政司司长发表 —— (a) 第(1)款所指的拟刊登的公告草拟本; (b) 第(3)款所指的报告;或 (c) 第(4)款所指的差异的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