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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详情改变的通知,以及保监局对委任提出反对 (由2015年第12号第30条修订) (1) 除第38A(2)及38B(5)条另有规定外,如保险人根据第7条作出的申请中所指明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详情(属保监局为本款指明的表格所列类型者),或根据该条提交的资料有任何改变,保险人须 —— (由1992年第51号第5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修订) (a) 在发生该项改变当日后的1个月内,以指明表格将该项改变通知保监局;及 (b) 向保监局提交保监局所规定的资料。 (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修订) (2) 除第38A(2)及38B(5)条另有规定外,如关乎获授权保险人的董事、控权人或管控要员的详情有任何改变,而该等详情属保监局为本款指明的表格所列类型者,该保险人须 —— (由1990年第44号第4条修订;由1992年第51号第5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30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修订) (a) 在发生该项改变当日后的1个月内,以指明表格将该项改变通知保监局;及 (b) 向保监局提交保监局所规定的资料。 (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修订) (2A) (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废除) (3) 除13BB、38A(2)及38B(5)条另有规定外,如第(3A)款指明的事件在某日就获授权保险人发生,该保险人须 —— (a) 在该日后的1个月内,以指明表格,将发生该事件一事,通知保监局;及 (b) 向保监局提交保监局所规定的资料。 (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代替) (3A) 就第(3)款而言,有关事件指 —— (a) 就香港保险人或指定保险人而言——某人成为或停任该保险人的董事、控权人(股东控权人除外)、小股东控权人、大股东控权人或管控要员;或 (b) 就属指定保险人以外的非香港保险人而言——某人成为或停任该保险人的董事、控权人或管控要员。 (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增补) (4) 在符合第(5)款及第38B(4)条的规定下,保监局如觉得任何获委任为获授权保险人的控权人或董事(但并非第13A、13AC、13B或13BA条适用的控权人或董事)的人,并非或不再是获委任该职的适当人选,可向该人及有关保险人送达通知书,说明 ——  (由1990年第44号第4条修订;由1992年第51号第5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30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修订) (a) 保监局反对该项委任;及 (b) 保监局反对该项委任,理由是保监局觉得获如此委任的人,并非或不再是获委任该职的适当人选。 (由2023年第20号第21条修订) (5) 以下条文适用于第(4)款所提述的反对通知书 —— (a) 保监局须向保险人及有关的人送达初步通知书,说明 ——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i) 保监局正考虑基于该款(b)段所提述的理由,根据该款向保险人送达反对通知书; (ii) 保险人及该人可在自初步通知书的送达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保监局提出书面申述;此外,如保险人或该人要求作口头申述,则可向保监局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作出; (由1990年第44号第4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30条修订) (b) (由2015年第12号第30条废除) (c) 凡有人根据(a)(ii)段作出申述,保监局须在送达反对通知书前,考虑该等申述。 (6) (由2015年第12号第30条废除) (7) (由1992年第50号第3条废除) (8) 任何人不遵从第(1)、(2)或(3)款,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而在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2,000。 (由1996年第35号第10条修订)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 14A. 适当人选的断定 (1) 保监局在为施行第8、8A、13A、13AC、13AE、13B、13BA、14、15AAAB及15AABA条而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须考虑以下事宜 —— (由2020年第17号第14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22条修订) (a) 该人的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 (b) 该人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并公正地行事; (c) 该人的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诚信; (d) 该人的财政状况或偿付能力; (e) 以下人士有否针对该人采取任何纪律行动 —— (i) 金融管理专员; (ii) 证监会; (iii) 积金局;或 (iv) 任何其他主管当局或规管机构(不论该当局或机构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而保监局认为该当局或机构所执行的职能,是近似保监局的职能的; (f) 如该人是某公司集团中的法人团体——保监局所管有的关乎以下方面的任何资料,不论该等资料是否由该人提供亦然 —— (由2023年第20号第22条修订) (i) 该集团中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或 (ii) 该人或第(i)节提述的任何法人团体的任何大股东或高级人员; (由2023年第20号第22条修订) (g) 该人正经营或拟经营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及 (由2023年第20号第22条修订) (h) 如该人是法人团体——其内部管控及企业管治。 (由2023年第20号第22条增补) (2) 第(1)款委予保监局的责任,是附加于保监局的下述责任的另一项责任:该局于断定某人是否适当人选时,有责任考虑该局认为攸关的任何其他事宜。 (由2015年第12号第31条增补)

第III部 帐目及报表 (格式变更——2017年第4号编辑修订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