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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任核数师 (由2023年第20号第23条修订) (1) 获授权保险人须委任符合以下说明的人为其核数师 —— (a) 如属香港保险人——没有根据《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20AAZZR条,遭禁止受委任为公司核数师,亦并非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93条属丧失资格;或 (b) 如属非香港保险人 —— (i) 可在该保险人成立为法团的地方合法执业为核数师;及 (ii) 在不影响第(i)节的原则下,持有某项资格,而保监局接受该项资格可与(a)段提述的人所持资格比拟。 (由2023年第20号第23条代替) (2) 获授权保险人须在开始经营保险业务当日后的1个月内,根据第(1)款作出首次委任。 (由2023年第20号第23条代替) (2A) 在根据第(1)款作出的委任终结后,获授权保险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根据该款作出新的委任。 (由2023年第20号第23条增补) (3) 获授权保险人须在根据第(1)款作出委任后的1个月内,向保监局送达关于该项委任的书面通知,述明获委任者的姓名或名称及资格。 (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23条修订) (3A)-(3I) (由2023年第20号第23条废除) (4) (由1993年第59号第6条废除) (5) 获授权保险人违反第(1)、(2)、(2A)或(3)款,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而在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1,000。 (由1993年第59号第6条修订;由1996年第35号第11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23条修订) (6) (由2023年第20号第23条废除) (由2015年第12号第32条修订) 15AAA. 委任精算师 (1) 在第15AAAB条的规限下 —— (a) 第21B(1)条所描述的获授权保险人,须就其长期业务,委任合资格精算师为其精算师; (b) 第21B(4)或(7)条所描述的获授权保险人,须就其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的长期业务,委任合资格精算师为其精算师; (c) 如 —— (i) 某获授权保险人属经营一般业务的香港保险人; (ii) 某获授权保险人属经营一般业务的指定保险人;或 (iii) 某获授权保险人属经营一般业务的非香港保险人(根据第25AAC(1)条给予的准许对其有效者), 则该保险人须就其一般业务,委任合资格精算师为其精算师;及 (由2025年第14号第130条代替) (d) 第25AA(3)或(5)条所描述的获授权保险人,须就其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的一般业务,委任合资格精算师为其精算师。 (2) 就第(1)款而言,某精算师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合资格精算师 —— (a) 具有订明资格;或 (b) 可获保监局接受。 (3) 如某获授权保险人根据第129(1)(cb)条订立的规则获豁免,则第(1)(c)及(d)款不适用于该保险人。 (4) 获授权保险人须在开始经营长期业务当日后的1个月内,根据第(1)(a)款作出首次委任。 (5) 获授权保险人须在开始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长期业务当日后的1个月内,根据第(1)(b)款作出首次委任。 (6) 获授权保险人须在以下限期内,根据第(1)(c)款作出首次委任 —— (a) 如在《2023年保险业(修订)条例》(2023年第20号)第44条的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当日,该保险人正经营一般业务——生效日期所属的、该保险人的财政年度终结前;或 (b) 如该保险人在生效日期后的某日(起始日)开始经营一般业务——起始日之后的1个月内。 (7) 获授权保险人须在以下限期内,根据第(1)(d)款作出首次委任 —— (a) 如在生效日期当日,该保险人正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一般业务——生效日期所属的、该保险人的财政年度终结前;或 (b) 如该保险人在生效日期后的某日(起始日)开始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一般业务——起始日之后的1个月内。 (8) 在根据第(1)款作出的委任终结后,获授权保险人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根据该款作出新的委任。 (9) 获授权保险人须在根据第(1)款作出委任后的1个月内,向保监局送达关于该项委任的书面通知。 (10) 获授权保险人违反第(1)、(4)、(5)、(6)、(7)、(8)或(9)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第4级罚款;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1,000。 (由2023年第20号第24条增补)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2024年7月1日。 15AAAB. 对委任精算师的认可 (1) 除非保监局已根据第(2)款,认可某获授权保险人根据第15AAA(1)条委任某人为该保险人的精算师,否则该保险人不得作出该项委任。 (2) 凡 —— (a) 某获授权保险人提出申请;及 (b) 订明费用获缴付, 保监局可对委任有关的人为该保险人的精算师,给予认可。 (3) 根据第(2)(a)款提出的申请须 —— (a) 采用指明表格;及 (b) 附有保监局指明的资料。 (4) 就某人(获委任人)获委任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一事,除非保监局信纳该人是获如此委任的适当人选,否则不得认可该项委任。 (5) 保监局就申请作出决定后,须向获委任人及有关获授权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以告知上述申请的结果。 (6) 如上述申请遭拒绝,有关通知须述明拒绝的理由。 (7) 获授权保险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 (由2023年第20号第24条增补) 15AA. 对根据第15AAAB(2)条给予的认可施加条件 (由2023年第20号第25条修订) (1) 如保监局根据第15AAAB(2)条,对委任某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给予认可,则本条适用。 (由2023年第20号第25条修订) (1A) 就第(1)款而言,有关认可是在以下何种情况下给予的,无关重要 —— (a) 应根据第15AAAB(2)(a)条提出的申请给予;或 (b) 凭借附表12第2部须视为给予。 (由2023年第20号第25条增补) (2) 保监局在给予有关认可时,可对该认可施加该局认为适当的条件。 (3) 保监局亦可在给予或须视为给予有关认可后,对该认可施加该局认为适当的条件。 (由2023年第20号第25条修订) (4) 保监局可修订或撤销根据第(2)或(3)款施加的条件。 (5) 第(2)、(3)或(4)款所指的权力的唯一行使方式,是向有关获授权保险人及有关的人送达书面通知。 (6) 如保监局施加或修订条件,第(5)款所指的通知,须载有说明施加或修订该条件的理由的陈述。 (7) 如保监局根据第(2)、(3)或(4)款施加、修订或撤销条件,该项施加、修订或撤销,在第(5)款所指的通知送达有关获授权保险人及有关的人时生效,或在该通知所指明的时间生效,两者以较后者为准。 (由2015年第12号第33条增补) 15AAB. 拒绝根据第15AAAB(2)(a)条提出的申请或根据第15AA条施加或修订条件:程序要求 (由2023年第20号第26条修订) (1) 凡保监局拟作出以下作为 —— (a) 拒绝根据第15AAAB(2)(a)条提出的、要求对委任某人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给予认可的申请; (由2023年第20号第26条修订) (b) 根据第15AA(2)或(3)条,对该等认可施加条件;或 (c) 根据第15AA(4)条,修订该等条件, 保监局须给予该保险人及该人作出申述的机会,述明为何不应作出该作为,否则保监局不得作出该作为。 (2) 在本条中,提述作出申述的机会,即提述作出书面申述或口头申述的机会。 (由2015年第12号第33条增补) 15AABA. 撤销根据第15AAAB(2)条给予的认可 (1) 在符合第(4)款的规定下,保监局如觉得,根据第15AAA(1)条获委任为某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的人(有关的人),并非或不再是获委任为该保险人的精算师的适当人选,可藉向该保险人及该有关的人送达书面通知,撤销根据第15AAAB(2)条给予的认可。 (2) 就第(1)款而言,有关认可是在以下何种情况下给予的,无关重要 —— (a) 应根据第15AAAB(2)(a)条提出的申请给予;或 (b) 凭借附表12第2部须视为给予。 (3) 有关保险人须在第(1)款所指的通知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终止有关委任。 (4) 保监局在根据第(1)款送达通知前,须向有关获授权保险人及有关的人送达书面通知,述明 —— (a) 由于保监局觉得有关的人并非或不再是获委任为该保险人的精算师的适当人选,故正考虑根据该款向该保险人送达通知;及 (b) 第(5)款的效力。 (5) 在送达第(4)款所指的通知当日后的1个月内,有关获授权保险人或有关的人可 —— (a) 向保监局作出书面申述;及 (b) (如该保险人或该人作此要求)向保监局为此而委任的人,作出口头申述。 (6) 如有人根据第(5)款作出申述,保监局须先考虑该等申述,方可根据第(1)款送达通知。 (7) 获授权保险人违反第(3)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 —— (a) 可处罚款$200,000;及 (b) 如属持续罪行——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 (由2023年第20号第27条增补) 15AAC. 就根据第15AAAB(2)(a)条提出的认可申请提供虚假资料属罪行 (由2023年第20号第28条修订) (1) 任何人在与根据第15AAAB(2)(a)条申请认可相关的情况下 —— (由2023年第20号第28条修订) (a) 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并 (b) 知道该项陈述在该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项陈述是否在该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即属犯罪。 (2) 任何人在与根据第15AAAB(2)(a)条申请认可相关的情况下 —— (由2023年第20号第28条修订) (a) 在某项陈述中遗漏任何要项,致使该项陈述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并 (b) 知道该项陈述遗漏了该要项,或罔顾该项陈述是否遗漏了该要项, 即属犯罪。 (3) 任何人犯第(1)或(2)款所订罪行,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由2015年第12号第33条增补) 15AAD. 在紧接某些事件前根据第15AAA(1)(a)或(b)条获委任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者,继续如是 (1) 在以下情况下,本条适用 —— (a) 发生关乎某获授权保险人的以下任何事件(有关事件) —— (i) 根据第3B条对该保险人作出的指定生效; (ii) 根据第3B条对该保险人作出的指定停止有效; (iii) 根据第22A条给予该保险人的准许生效; (iv) 根据第22A条给予该保险人的准许停止有效; (由2025年第14号第131条修订) (v) 该保险人根据第3BA(1)条,成为经迁册保险人;及 (由2025年第14号第131条增补) (b) 在紧接有关事件发生前,某人属该保险人在遵照第15AAAB(1)条的情况下、根据第15AAA(1)(a)或(b)条委任的精算师。 (2) 在有关事件发生时,第(1)(b)款所述的人 —— (a) 继续是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而无需 —— (i) 重新获得根据第15AAA(1)条作出的委任;或 (ii) 重新获得根据第15AAAB(2)条给予的认可;及 (b) 须视为根据有关条文获该保险人委任。 (3) 在第(2)款中 —— 有关条文 (relevant provision)就某获授权保险人而言,指在有关事件发生时,开始适用于该保险人的以下其中一项条文 —— (a) 第15AAA(1)(a)条; (b) 第15AAA(1)(b)条。 (由2023年第20号第29条增补) 15AAE. 在紧接某些事件前根据第15AAA(1)(c)或(d)条获委任为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者,继续如是 (1) 在以下情况下,本条适用 —— (a) 发生关乎某获授权保险人的以下任何事件(有关事件) —— (i) 根据第3B条对该保险人作出的指定生效; (ii) 根据第3B条对该保险人作出的指定停止有效; (iii) 根据第25AAC条给予该保险人的准许生效; (iv) 根据第25AAC条给予该保险人的准许停止有效; (由2025年第14号第132条修订) (v) 该保险人根据第3BA(1)条,成为经迁册保险人;及 (由2025年第14号第132条增补) (b) 在紧接有关事件发生前,某人属该保险人在遵照第15AAAB(1)条的情况下、根据第15AAA(1)(c)或(d)条委任的精算师。 (2) 在有关事件发生时,第(1)(b)款所述的人 —— (a) 继续是有关获授权保险人的精算师,而无需 —— (i) 重新获得根据第15AAA(1)条作出的委任;或 (ii) 重新获得根据第15AAAB(2)条给予的认可;及 (b) 须视为根据有关条文获该保险人委任。 (3) 在第(2)款中 —— 有关条文 (relevant provision)就某获授权保险人而言,指在有关事件发生时,开始适用于该保险人的以下其中一项条文 —— (a) 第15AAA(1)(c)条; (b) 第15AAA(1)(d)条。 (由2023年第20号第29条增补) 15A. 就根据第15条委任的核数师而作出的通知 (1) 如有以下情况,获授权保险人须立即以书面通知保监局 —— (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34条修订) (a) 该保险人决定辞退或更换根据第15条委任的核数师; (b) 根据第15条获委任为该保险人核数师的人停任该职,但并非由于(a)段提述的决定所致;或 (c) 就香港保险人而言 —— (由2015年第12号第34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30条修订) (i) 该保险人 —— (由2015年第12号第34条修订) (A) 拟就在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95、396、397或398条委任或根据该条例第403条当作再度获委任的核数师的任期届满前将其辞退的决议,向股东发出特别通知;或 (B) 就在如此获委任或当作再度获委任的核数师的任期届满时将其更换的决议,向股东发出通知;及 (ii) 如此获委任或当作再度获委任的核数师,亦已根据第15条被委任为该保险人的核数师。 (由2012年第28号第912及920条修订) (2) 获授权保险人根据第15(1)条委任的核数师,如有以下作为,须立即以书面通知保监局 ——  (由1994年第26号第3条修订;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34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30条修订) (a) 该核数师辞职; (b) 就获委任在一段固定期间出任该职的核数师而言——该核数师决定不谋求再度委任;或 (c) 该核数师决定在其报告上(该报告附于根据任何凭借第17条订明的规定须呈交的该保险人的帐目及报表上)加上保留或不利的声明。 (由1994年第26号第3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30条修订) (3) 任何获授权保险人不遵从第(1)款,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而在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1,000。(由1996年第35号第12条修订) (4) 凡某人被控犯有第(3)款所订罪行,如该被控告的人证明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并已尽一切应尽的努力避免犯有该罪行,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由1993年第59号第7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34条修订)

15B. 就根据第15AAA(1)条委任的精算师而作出的通知 (由2015年第12号第35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修订) (1) 如有以下情况,获授权保险人须立即以书面通知保监局 —— (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35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修订) (a) 该保险人决定辞退或更换根据第15AAA(1)条委任的精算师;或 (b) 根据第15AAA(1)条获委任为该保险人精算师的人停任该职,但并非由于(a)段提述的决定所致。 (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修订) (1A) 在根据第15AAA(1)条委任精算师后,如关乎该精算师的详情(属保监局为本款指明的表格所列类型者)有任何改变,有关获授权保险人须在发生该项改变当日后的1个月内,以指明表格将该项改变通知保监局。 (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增补) (2) 获授权保险人根据第15AAA(1)条委任的精算师,如有以下情况,须立即以书面通知保监局 —— (由2015年第12号第2及35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修订) (a) 该精算师辞职; (b) 就获委任在一段固定期间出任该职的精算师而言——该精算师决定不谋求再度委任;或 (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修订) (c) 就根据第15AAA(1)(a)或(b)条获委任的精算师而言 —— (i) 该精算师已向该保险人提出忠告,表示自己认为该保险人正作出,或拟作出的某项行动,相当可能导致自己在其证明书上(该证明书附于根据任何凭借第17条订明的规定须呈交的资料上)加上保留、不利的补充或不利的解释;及 (ii) 根据该精算师的意见,该保险人已有合理时间按照该忠告行事,但该项行动仍由该保险人作出或拟作出。 (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代替) (2A)-(2C) (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废除) (3) 任何获授权保险人不遵从第(1)或(1A)款,即属犯罪,可处第4级罚款,而在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1,000。  (由1996年第35号第13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31条修订) (4) 凡某人被控犯有第(3)款所订罪行,如该被控告的人证明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并已尽一切应尽的努力避免犯有该罪行,即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由1993年第59号第7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35条修订) 15C. 精算师须遵从的标准 根据第15AAA(1)条获委任的精算师,须遵从订明的标准或保监局接受为可与该标准相比的其他标准。 (由2000年第31号第2条增补。由2015年第12号第2条修订;由2023年第20号第32条修订)